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

营业时间如何到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1 为规范唯泰精品购物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公司)的单用途预付卡(即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购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购卡人及其它当事人进行与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对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发行、出售、兑付、退换及注销,购卡人对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购买、使用、转让、挂失及补换等。

1.2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人”指唯泰精品购物村(上海)有限公司。

“购卡人”指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预付卡的实际持有人。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指定品牌店铺”指发卡人在其官网上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不时公布的和/或通过预付卡本身(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可受理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指定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入驻的品牌店铺。

“售卡企业”指经发卡人授权销售预付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卡人、经发卡人书面授权的网络销售渠道等。发卡人将在其官网对取得其授权的售卡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

“特约商户”指与发卡人约定,接受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进行交易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品牌店铺,以及发卡人在其官网上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不时公布的、可受理本章程所述预付卡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的其他品牌商户。

1.3 预付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下各种券卡:

(1) 实体预付卡:由发卡人预制且具有支付功能的实体卡,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2) 电子预付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3) 经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后发行的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券。

上述预付卡券在本章程中合称为“预付卡”。

1.4 发卡人、购卡人、持卡人、售卡企业、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并受本章程之约束。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为不记名卡,无充值功能。

2.1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单张预付卡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2.2 预付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2.3 发卡人有权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预付卡本身(例如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第二章  预付卡的购买

  第三条

3.1 满足本章程之购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现金、借记卡、信用卡、银行转账或其他发卡人或售卡企业接受的支付方式,向发卡人或售卡企业购买预付卡。

3.2 单张实体预付卡/电子预付卡卡内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可以分次使用,用完废止,不可充值。

3.3 如购卡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不记名卡的,应向发卡人、发卡人指定的售卡企业购买,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供本公司进行登记。

购卡人/持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供发卡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售卡企业留存。

3.4 购卡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购卡人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3.5 发卡人及售卡企业应保存前述购卡人/持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四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位、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银行转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微信、支付宝等。

  第五条

  购卡人以任何支付方式购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本公司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卡人/持卡人所申请的发票金额需与销售小票上的购卡金额一致;所申请的发票内容需符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不可依购卡人/持卡人任意的要求而开具。

 持卡人持预付卡在特约商户购买或兑换商品时,特约商户将不再就使用该预付卡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但同一笔交易中,若持卡人同时使用预付卡之外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则特约商户可就预付卡之外的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根据国家适用法律、法规和特约商户的财务政策开具发票。

  购卡人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协议的,发卡人/售卡企业应与购卡人签订预付卡购买合同。若发卡人/售卡企业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协议,购卡人亦应与发卡人/售卡企业签订预付卡购买合同。

  第六条

  购卡人在购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时,应当检查预付卡是否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在购买当时要求更换预付卡。

   

第三章  预付卡的使用

  第七条

(一)购卡人可持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在本公司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指定品牌店铺实体场所和/或该等指定品牌店铺的聚合支付二维码上使用(在品牌店铺聚合支付二维码上使用预付卡作为支付方式的一种,此功能的具体实际上线时间,以本公司公告的时间为准)。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使用范围以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的公告为准。购卡人可通过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迎宾中心或受理使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指定品牌店铺及特约商户或者拨打客服电话400-920-0088进行实体预付卡的卡内资金余额的查询,通过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小程序)进行电子预付卡内资金余额的查询。

   购卡人可在微信小程序 “比斯特心意卡”上使用其手机号码注册和点击提供其微信授权信息后,可购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电子卡,也可将其购买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实体卡在未使用过的前提下绑定至其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上的预付卡电子卡包账户,一经绑定,原实体预付卡自动失效,卡内余额将只限在被绑定的预付卡电子卡包账户使用,不能解绑或跨账户使用,不可转赠。持卡人可通过出示其“比斯特心意卡”微信小程序上的预付卡电子卡包账户里的付款二维码使用。具体绑定方式、使用规则及须知可以关注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官方网站,发卡企业将不时提供操作指南以指引持卡人进行绑定操作。

(二)本公司调整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使用范围前,需在本公司比斯特上海购物村迎宾中心或官方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公示,购卡人因使用范围调整要求退卡的,适用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持卡人持预付卡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指定商户店铺或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兑换指定产品时,若预付卡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使用现金、信用卡或借记卡等特约商户可接受的支付方式补足。

  第八条

  购卡人应在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者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迎宾中心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使用。持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使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在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者或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迎宾中心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应接受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消费,不得以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之外的理由拒绝购卡人使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下,本公司有权暂停购卡人对所持预付卡的使用:

  (一)购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使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

  (二)购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所持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进行交易的;

  (三)购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持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进行交易的。

  第十条

  因下述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人/特约商户/售卡企业对持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发卡人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 发卡人或特约商户运营或结算系统停机维修或维护;

(2) 电力、电信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导致停电、或数据传输不稳定、失败或中断;

(3) 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发卡人或特约商户不能正常营业,或造成其运营或结算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交易错误的查询与更正

11.1 如发卡人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交易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发卡人有权更正预付卡内余额。如对该等更正有疑义,持卡人可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发卡人将对持卡人的疑义进行调查,更正差错(如有)并及时告知持卡人处理结果。如不存在差错,发卡人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解释。

11.2 如持卡人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持卡人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经发卡人证实确有差错的,发卡人应更正预付卡内的余额,除此之外,发卡人不对持卡人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11.3 发卡人将向持卡人提供预付卡资金余额查询,向持卡人就预付卡使用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

11.4 购卡人和/或持卡人不应将预付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二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购卡者不得将预付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退货

  持卡人使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后若要求退货的且该等退货经受理该卡的特约商户确认符合特约商户相关退货规定和属于可退货的情形办理退货的,购买该商品时从该预付卡中支出的金额将被退至该原预付卡内;原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因退货而改变。持卡人应妥善保存使用过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以备退货时使用。如原预付卡不存在的,由于该卡不记名且不挂失,则无法进行退货。

第四章  预付卡的挂失及换卡

  第十四条

  购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及其密码。因购卡人保管不善,导致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实体预付卡自发卡人或售卡企业将预付卡交付给购卡人之时起,电子类预付卡自发卡人或售卡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购卡人之时起,即视为交付,预付卡的污损、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转移至购卡人。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污损、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五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为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第十六条 换卡

  因预付卡毁损、消磁或其他原因导致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或比斯特上海购物村迎宾中心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办理换卡,本公司将按本条的约定收取换卡手续费。

对于实体预付卡,如因预付卡毁损无法交易或使用而需换卡的,经发卡人指定人员核实确为其所发预付卡且尚有余额,持卡人可在发卡人指定的场所办理更换,但应支付换卡手续费。实体预付卡的换卡手续费为每张每次人民币10元,直接从卡内余额中扣取或由持卡人支付现金。

 

第六章  预付卡的退卡和延期

  第十七条

  (一)购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应满足以下条件:

如所退预付卡是实体预付卡,购卡人应在购买实体预付卡之日起15日内申请退卡,且该实体预付卡未经绑定或使用的,购卡人方可申请退卡,并且若持卡人要求退卡的,退卡人应是购买预付卡的原购买人,并应在发卡人指定的渠道办理退卡。办理退卡时,个人退卡人应出示与原购卡人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预付卡原金额、预付卡申请退款金额等信息;企业退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退卡申请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预付卡退卡人应退还购卡的原始小票、原始购卡发票(如购卡时已开具发票)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如签购单)。

如所退预付卡是电子预付卡,购卡人应在购买电子预付卡之日起15日内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迎宾中心申请办理退卡,且该电子预付卡需未被绑定到购卡人在其“比斯特心意卡”微信小程序上的预付卡电子卡包账户中,也未曾转赠给他人,且退卡人应是购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电子预付卡的原购卡人,方可申请退卡。电子预付卡,一经转赠后,将无法办理退卡。

如预付卡退卡人要求退还其在购买时享受过任何折扣或优惠的预付卡,在计算退款时将按退卡人在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按预付卡全额扣除上述优惠后的金额办理退款。如预付卡退卡人购买预付卡可按其年度累计购卡金额享有任何折扣或优惠的,在办理退卡后应将退卡金额从其年度累计购卡金额中扣除。

上述购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收取手续费:

退卡手续费统一按所退卡片余额2%的标准收取(如果退卡人所退卡片为两张或以上,则退卡手续费按照总余额2%的标准收取)。

(二) 购卡人因本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或本公司终止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业务的,要求退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记名卡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卡办理免费退卡服务,并退还购卡人所持预付卡的余额。

     

  第十八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为不记名卡,实体预付卡有效期为激活之日起三年,电子预付卡有效期自激活之日起三年。

实体预付卡购买后需激活才能使用。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迎宾中心购买的实体预付卡,卡片在购卡时当场激活并可以立即使用。

在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上购买的电子预付卡,购买后应按照该小程序上提供的激活流程激活卡片,方可使用。

因超过有效期而无法使用的,购卡人需凭卡前往比斯特上海购物村迎宾中心通过办理延期激活的方式继续使用所持预付卡的余额,延期服务本公司每次将收取20元/张延期费,每次延期的延期时限为自预付卡有效期到期日次日之日起的6个月。

  第十九条

  购卡人为个人的,办理退卡时应持购卡原始发票(或凭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购卡人为单位的,办理退卡时应持购卡原始发票(或凭证)、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退卡手续。

  第二十条

  购卡人办理退卡的,在扣除前述第十七条约定的退卡手续费后,购卡人所持预付卡的余额应按购卡人购卡时的支付方式原路退回至与预付卡原购卡时支付的账户内。。退卡余额不足100元(含)的,购卡人要求退还现金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方式退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官网、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及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迎宾中心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资金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存管银行为上海银行营业部。

    第二十四条 免责条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预付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排除或限制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在如下方面的责任:(1)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2)适用法律规定不应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若购卡人/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发卡人有权拒绝交易、暂停或终止对购卡人/持卡人的服务,所有损失应由购卡人/持卡人自行承担:

(1) 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根据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核实购卡人/持卡人身份及预付卡交易信息等情况,遭拒绝的;

(2) 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或使用预付卡;

(3) 在发卡人公布的售卡或充值渠道之外购买预付卡的;

(4) 在购买或使用预付卡时存在欺诈行为;

(5) 违反本章程购买或使用预付卡;

(6) 违反国家或地方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

(7) 使用伪造、变造、残缺不全的预付卡;或

(8) 有其他损害发卡人、售卡企业、特约商户或其他购卡人/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卡人制订,发卡人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本公司变更本章程的,应当但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途径提前公告。本章程经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不再逐一通知购卡或持卡当事人。购卡人或持卡人有义务定期关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微信小程序 “比斯特心意卡”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途径以了解本章程的修改情况。若购卡人/持卡人在本章程修改之后仍继续购买和/或使用预付卡的,即视为当事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如果购卡人/持卡人不同意修改,则应在本章程修改生效前将预付卡使用完毕,本章程生效之后应停止使用预付卡。购卡人因章程变更要求退卡的,适用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本公司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约定应以书面购卡协议的形式签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28.1 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之日起15日内未能解决, 则该等争议应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使用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8.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章程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应对仲裁保密,不应将仲裁的内容、仲裁结果或仲裁本身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唯泰精品购物村(上海)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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