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1 为规范唯泰精品购物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公司”或“发卡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本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发卡人、购卡人、持卡人进行与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章程。
1.2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预付卡的实际持有人。
“售卡企业”指经发卡人授权销售预付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卡人、经发卡人书面授权的网络销售渠道等。发卡人将在其官网对取得其授权的售卡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
“特约商户”指与发卡人约定,接受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进行交易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品牌店铺,以及发卡人在其官网上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不时公布的和/或通过预付卡本身(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可受理本章程所述预付卡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的其他品牌商户。
1.3 预付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下各种卡:
(1)实体预付卡:由发卡人预制且具有支付功能的实体卡,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2)电子预付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3)经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后发行的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上述预付卡在本章程中合称为“心意卡”。
1.4 发卡人、购卡人、持卡人、售卡企业、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并受本章程之约束。
第二条
2.1本章程所称心意卡分为不记名卡心意卡及记名心意卡两种,均无充值功能。
2.2 心意卡以人民币计价,不记名心意卡单张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记名心意卡单张面值不超过5,000元。
2.3心意卡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不记名心意卡不予挂失。
2.4 发卡人有权对心意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心意卡本身(例如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或发卡人官网、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第二章 心意卡的购买
第三条
3.1 满足本章程之购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现金、借记卡、信用卡、银行转账或其他发卡人或售卡企业接受的支付方式,向发卡人或售卡企业购买心意卡。
3.2 单张不记名实体心意卡/电子心意卡卡内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实体心意卡/电子心意卡卡内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心意卡可以分次使用,用完废止,不可充值。
3.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购卡人购买记名心意卡的,或一次性购卡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心意卡的,应向发卡人、发卡人指定的售卡企业购买,并进行实名认证。为办理实名认证,购卡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供发卡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售卡企业留存。
3.4 购卡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购卡人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3.5 发卡人及售卡企业应保存前述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四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或单位、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卡单位或个人应提供银行付款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及金额等。
第五条
5.1购卡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向发卡人购买心意卡的,本公司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2购卡人所申请的发票金额需与销售小票上的购卡金额一致;所申请的发票内容需符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不可依购卡人任意的要求而开具。
5.3持卡人持心意卡在特约商户购买或兑换商品时,特约商户将不再就使用该心意卡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但同一笔交易中,若持卡人同时使用心意卡之外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则特约商户可就心意卡之外的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根据国家适用法律、法规和特约商户的财务政策开具发票。
5.4应购卡人要求,发卡人/售卡企业应与购卡人签订书面心意卡购买合同。若发卡人/售卡企业要求,购卡人亦应与发卡人/售卡企业签订书面心意卡购买合同。
第六条
购卡人在购买实体心意卡时,应当检查心意卡是否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在购买当时要求更换。
第三章 心意卡的使用
第七条
7.1购卡人可持心意卡在本公司特约商户的实体场所和/或该等特约商户的聚合支付二维码上使用(在特约商户聚合支付二维码上使用心意卡作为支付方式的一种,此功能的具体实际上线时间,以本公司公告的时间为准)。心意卡使用范围以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的公告为准。持卡人可通过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或受理使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的特约商户或者拨打客服电话400-920-0088进行实体心意卡的卡内资金余额的查询,持卡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小程序)进行电子心意卡内资金余额的查询。
7.2购卡人可在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上使用其手机号码注册和点击提供其微信授权信息后,可购买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电子卡,也可将其购买的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实体卡在未使用过的前提下绑定至其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上的心意卡电子卡包账户,一经绑定,原实体心意卡自动失效,卡内余额将只限在被绑定的心意卡电子卡包账户使用,不能解绑或跨账户使用,不可转赠。持卡人可通过出示其“比斯特心意卡”微信小程序上的心意卡电子卡包账户里的付款二维码使用。具体绑定方式、使用规则及须知可以关注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官方网站,发卡企业将不时提供操作指南以指引持卡人进行绑定操作。
7.3本公司调整心意卡的使用范围前,将在本公司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或官方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公示,购卡人因使用范围调整要求退卡的,适用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7.4在持卡人持心意卡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兑换指定产品时,若心意卡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使用现金、信用卡或借记卡等特约商户可接受的支付方式补足。
7.5实体心意卡购买后需激活才能使用。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购买的实体心意卡,卡片在购卡时当场激活并可以立即使用。
7.6在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上购买的电子心意卡,购买后应按照该小程序上提供的激活流程激活卡片,方可使用。
第八条
8.1购卡人和/或持卡人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本公司特约商户处使用心意卡。购卡人和/或持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使用心意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8.2购卡人和/或持卡人不应将心意卡以任何形式转售予任何第三方,也不应将心意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8.3持有或使用心意卡不代表购卡人/持卡人获得授权使用由发卡人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标识、商标或任何其它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若购卡人/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发卡人有权拒绝交易、暂停或终止对购卡人/持卡人的服务,所有损失应由购卡人/持卡人自行承担:
(1) 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根据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核实购卡人/持卡人身份及心意卡交易信息等情况,遭拒绝的;
(2) 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或使用心意卡;
(3) 在发卡人公布的售卡或充值渠道之外购买心意卡的;
(4) 在购买或使用心意卡时存在欺诈行为;
(5) 违反本章程购买或使用心意卡;
(6) 违反国家或地方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
(7) 使用伪造、变造、残缺不全的心意卡;或
(8) 有其他损害发卡人、售卡企业、特约商户或其他购卡人/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条
因下述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心意卡的,发卡人/特约商户/售卡企业对持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发卡人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 发卡人或特约商户运营或结算系统停机维修或维护;
(2) 电力、电信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导致停电、或数据传输不稳定、失败或中断;
(3) 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发卡人或特约商户不能正常营业,或造成其运营或结算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交易错误的查询与更正
11.1 如发卡人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交易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发卡人有权更正心意卡内余额。如对该等更正有疑义,持卡人可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发卡人将对持卡人的疑义进行调查,更正差错(如有)并及时告知持卡人处理结果。如不存在差错,发卡人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解释。
11.2 如持卡人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持卡人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经发卡人证实确有差错的,发卡人应更正心意卡内的余额,除此之外,发卡人不对持卡人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第四章 退货、退卡、换卡与遗失
第十二条 退货
持卡人使用心意卡后若要求退货的且该等退货经受理该卡的特约商户确认符合特约商户相关退货规定和属于可退货的情形办理退货的,购买该商品时从该心意卡中支出的金额将被退至该原心意卡内,原心意卡的有效期不因退货而改变。持卡人应妥善保存使用过的心意卡,以备退货时使用。原心意卡不存在的,若该心意卡为记名心意卡的,持卡人可根据本章程挂失补办记名心意卡后完成退货,若该心意卡为不记名心意卡的,特约商户可将退款退至一张新的不记名心意卡中,持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制卡费用20元/张。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
购卡人应妥善保管心意卡及其密码。因购卡人保管不善,导致心意卡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实体心意卡自发卡人或售卡企业将心意卡交付给购卡人之时,电子心意卡自发卡人或售卡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购卡人之时,即视为交付,自交付之时起不记名心意卡的污损、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转移至购卡人。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不记名心意卡导致不记名心意卡污损、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退卡
14.1购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如所退心意卡是实体卡,购卡人应在购买实体心意卡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卡,且该实体心意卡未经绑定或使用的,购卡人方可申请退卡。退卡人应是购买心意卡的原购买人,并应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场所办理退卡。办理退卡时,个人退卡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购卡时办理了实名认证的需要出示与原购卡人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心意卡原金额、心意卡申请退款金额等信息;企业退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退卡申请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退卡时,心意卡退卡人应退还购卡的原始小票、原始购卡发票(如购卡时已开具发票)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如签购单)。为避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有权要求退卡人在办理退卡签署相关书面承诺。
(2)如所退心意卡是电子心意卡,购卡人应在购买电子心意卡之日起7日内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场所申请办理退卡,且该电子心意卡需未被绑定到购卡人在其“比斯特心意卡”微信小程序上的心意卡电子卡包账户中,也未曾转赠给他人,且退卡人应是原电子心意卡的原购卡人,方可申请退卡。电子心意卡,一经转赠后,将无法办理退卡。
(3)如心意卡退卡人要求退还其在购买时享受过任何折扣或优惠的心意卡,在计算退款时将按退卡人在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按心意卡全额扣除上述优惠后的金额办理退款。如心意卡退卡人购买心意卡可按其年度累计购卡金额享有任何折扣或优惠的,在办理退卡后应将退卡金额从其年度累计购卡金额中扣除。
购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的,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收取手续费:
退卡手续费统一按每张卡片30元的标准收取。
14.2购卡人因本公司出现本章程第7.3条所规定情形,或本公司终止心意卡业务,要求退心意卡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心意卡办理免费退卡服务,并退还购卡人所持心意卡的余额。
14.3购卡人办理退卡的,在扣除前述退卡手续费后,购卡人所持心意卡的余额应按购卡人购卡时的支付方式原路退回至原心意卡购卡时支付的账户内。退卡余额不足100元(含)的,购卡人要求退还现金的,可以现金支付方式退还。
第十五条 记名心意卡的挂失与补卡
15.1记名心意卡损毁、遗失的,购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场所办理挂失及补卡,本公司将按本条的约定收取补卡手续费。
15.2个人购卡人应出示与原购卡人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补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原心意卡卡号、原心意卡余额等信息;企业购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补卡申请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5.3本公司每次将收取20元/张补卡费。
第十六条 心意卡有效期
16.1不记名心意卡有效期为三年,实体不记名心意卡有效期自激活之日起算,电子不记名心意卡有效期自激活之日起算。超过有效期尚有余额的心意卡,本公司提供延期服务,持卡人需凭卡前往比斯特上海购物村游客中心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场所通过办理延期激活的方式继续使用原心意卡,延期服务本公司每次将收取20元/张延期费,每次延期的延期时限为自心意卡有效期到期日次日之日起的6个月。
16.2 记名心意卡无有效期,持续有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官网、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及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内游客中心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的心意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心意卡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资金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存管银行为上海银行营业部。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心意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排除或限制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在如下方面的责任:(1)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2)适用法律规定不应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21.1 本章程由发卡人制订,发卡人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本公司变更本章程的,应当但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途径提前公告。本章程经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不再逐一通知购卡或持卡当事人。购卡人或持卡人有义务定期关注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比斯特上海购物村”、微信小程序“比斯特心意卡”或发卡人指定的其他途径以了解本章程的修改情况。
21.2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本公司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约定应以书面购卡协议的形式签订。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22.1 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之日起15日内未能解决,则该等争议应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使用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章程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应对仲裁保密,不应将仲裁的内容、仲裁结果或仲裁本身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唯泰精品购物村(上海)有限公司
2023年2月9日